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1
  • 2
  • 3
  • 4
  • 5
  • 首页五图变换1
  • 首页五图变换2
  • 首页五图变换3
  • 首页五图变换4
  • 首页五图变换5
留言标题:关于房产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07/8/8 16:48:57 留言人:笑着流泪
留言内容:
  律师,您好。急盼回复。

我和我男友在一起已经5年了,终于在05年10月1日定了婚。最近,也就是06年1月8日我们在兰州共同定了房子,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定金一万元,付款合同上也是他的名字,首付款于后天(11日)付清,他承担2/3,我承担1/3,以后月供也是我们共同承担。我们的结婚日
子定在了06年5月1日,现在结婚证也没有领取,我想问现在这个房子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吗?

如果是,怎样才算做共同财产。特别感谢您在百忙中答复。谢谢。

我说了这些已经很内疚,麻烦不要把我的咨询别放留言本好么。麻烦回复到邮箱可以么,特别感谢!也祝愿您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回复时间:2007/8/8 16:49:36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是在领结婚证之前购买的房屋,该房屋界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是以您男朋友的名义签订的,那就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申请银行办理抵押借款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共有人,如果共有人中有您的名字那这套房产属于您和您男朋友的婚前共同财产。如果没有上述约定,那要看您和您男朋友有没有其他书面约定。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表明,那这套房子将被认定为是您男友的婚前财

产。现在您可以和您男朋友补签一份婚前财产约定的协议。 
 
律师在线
站内查询
行业动态
《保险法修订草案》的重大变革
最高法院向全国律协征集破产法适用意见
刑诉修改逼近侦查改革深水区
最高检新规 生活无着偷窃就能不起诉吗?
司法部权威解答律师法修订草案争议问题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律师提醒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律师提醒2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律师提醒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备案:陇icp备05001295号 beian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750号 设计制作:宏点网络
电话:13893410805
律师信箱: fangyuxitao@163.com 业务信箱: fangyuxitao@163.com
地址:城关区临夏路街道武都路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