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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开发商交房时的住房及配套设施与广告、认购书所述相去甚远
出处 | 张华

开发商在对楼盘做宣传广告时,会经常性地说明楼盘的地理位置、居住环境、房屋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如小区自带露天游泳池,买房附带小区车位等等,购房意向者看到此类广告信以为真去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在签订认购、预定、订购协议中对房屋买卖的主要事项约定明确并且支付了房款,而实际交付的房屋却和广告、协议中所述的不一致,那么购房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合法权利: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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