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2015年3月10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向乙公司拆借资金20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率为30%,2016年3月10日到期结算,经两公司协议,甲公司重新出具借条,以第一次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0万元,作为第二次借款本金,重新约定第二次借款年利率为24%。关于第二次借款本金的认定是否受法律支持?
法条速递:《最新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分析:法律仅支持第二次借款本金为200万元×(1+24%)=248万元,对于超过年利率24%所得的12万元利息不能计入第二次借款本金。故第二次借款本金为24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