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与小刘均系A村村民,二人于2016年3月结婚,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小李)要向女方(小刘)支付彩礼金10万元,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女方一直在娘家生活,所以双方协议离婚,但却因为彩礼的返还问题发生了纠纷,男方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合法权利:小李可举证二人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生活困难请求返还礼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生活困难的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