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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出处 | 杨元昊 魏文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九》的颁布,对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贪污犯罪行为,加强保护人身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对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社会诚信铸就了坚强的防线。

    一、利用职业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有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第一条)

    二、只有满足了“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条,才能从死缓变更为执行死刑。(第二条)

    三、符合条件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的,罚金可延期缴纳。(第三条)

    四、数罪并罚的刑种中,有期徒刑与拘役不并罚;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可并罚。(第四条)

    五、加强暴力恐怖犯罪打击力度,增加了财产刑、扩大了犯罪范围,资助培训活动、宣传活动和预备行为均会构成犯罪。(第五条)

    六、客车、校车严重超载或超速可定罪。(第六条)

    七、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具体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八、强制猥亵男性可入刑,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九、网络诽谤,受害人举证困难的,可求助法院。(第十六条)

   十、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泄露出售公民信息或将判刑。(第十七条)

    十一、使用假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或将判刑。(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十二、“替考”“医闹”等不良社会现象可判刑。(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十三、加强网络安全维护,明知是网络犯罪,传授方法或提供技术支持均可入罪。(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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