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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处 | 杨元昊 魏文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度的受案范围,规定了立案实务的具体操作事项,明令禁止人民法院有案不立,对维护人民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一、立案登记制度只适用于案件初始阶段

    条文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无论立案与否还是补足材料,都必须出具书面通知或文件

    条文规定: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三、法院“有案不立”将追责

    条文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滥诉将受到更有力的制裁

条文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条文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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