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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规 生活无着偷窃就能不起诉吗?
出处 | 中国律师
最高检:因生活无着偶然盗窃等五种情形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依法不起诉”的条款,引起市民强烈关注。广州一名基层民警告诉记者,找不到工作而搞些小偷小摸的嫌疑人,在广州为数不少。

  广州治安牵动着市民的心。今年1~7月,全市刑事立案同比下降15.6%,其中抢劫、抢夺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4.8%、46.2%。“条款与广州治安的零容忍理念有没有冲突?”成为市民热论的话题。记者多方采访的结果显示,“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理”,“不起诉”与“零容忍”并不冲突!

  据8月15日《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依法不起诉”的条款,引起广州市民强烈关注。“条款对广州治安的零容忍理念有没有冲击?”成为市民们热论的话题。


  执法者:不起诉还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有人曾因偷两包纸巾被行政拘留5天

  “没饭吃就可以偷东西?不是说零容忍吗?”家住体育西路六运小区的龙先生昨天在网上浏览到这条新闻时,马上疑虑起来。

  仔细看下去,龙先生才发现,自己误解了条款的意思。“依法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再翻阅以前的资料,也和“零容忍”没有冲突----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理手段,同样可以有效震慑轻微犯罪。

  天河区一位基层巡警表示,在一些治安复杂地区,的确有衣衫褴褛、找不到工作的人“偶然实施轻微犯罪”,如小偷小摸,警察对此坚决予以制止,但依照法律,这些行为没有达到刑事惩处的程度,一般予以行政拘留。从处理效果看,拘留或者送劳动教养的效果还是明显的。“让嫌疑人知道,无论什么原因触犯了法律,同样是要付出代价的。”

  该巡警坦言,一些真正生活无着的轻微犯罪嫌疑人的确可怜――“有的也就是偷个面包”,但法不容情。“当然,政法机关不会对他们使用最严厉的手段,而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进行教育。”对于最高检发布的新条款,该巡警认为自己在执法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受到影响:“很清楚,违法必究,依法办事。”

  今年6月14日,3名男子在广园西路一带游荡,之后转入某鞋城旁小巷。3人见一名中年男子站在巷口打手机,于是互相掩护,其中一人用一把长约20厘米的镊子伸进男子的右边裤袋,掏出两包东西(后证实是两包纸巾)。越秀便衣警察随后将这三人抓获,尽管只偷到两包纸巾,越秀警方仍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偷两包纸巾,蹲5日班房,仍未达需要动用“起诉”的需要,但实在不可谓不严厉了。“对一些看似轻微违法的行为,我们也严格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

  律师:新条款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打击更严重的刑事犯罪

  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汤哨锋律师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新条款的明确,实际是刑法理论中“生存权大于财产权”的演绎。“主观恶意不大的,生活无着的人偶尔实施轻微犯罪,的确不需要用到最严厉的手段。”

  汤哨锋说,对待轻微犯罪,有很多种处理手段,除了刑事,还有行政手段,比如治安拘留、罚款、劳动教养,“不是动不动就得用到刑法。”这个条款体现了对生命的保护。至于如何把握和界定“生活无着”,“则需要执法者根据具体案情去理解和界定了。”

  汤哨锋还表示,条款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节省人力物力,从而更有效打击其他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

  市民:体现人性同时要避免误导市民、基层执法者和不法之徒

  本文开头所记述的龙先生在把整个条款都弄明白了之后表示,这个新规定体现了一种温情,照顾了弱势群体。“有一次在路上看见几个人围殴一个中年人,原来是中年人偷了一个面包。”龙先生说,“看了挺心酸的。”

  “但是一定要避免产生误导!”龙先生指着新浪网友“阳光明确”在论坛上的留言。“阳光明确”语气激烈地说:“我们需要的是法制社会,不能一味强调以人为本。让那些小偷有恃无恐,老百姓更无安全感!”

  “很明显这位网友误会了。不起诉,不等于小偷可以有恃无恐。”

  龙先生说,这个规定在媒体公布后,要避免产生三个方面的误导:

  一是可能误导市民,让市民误会政法机关会放纵轻微犯罪;

  二是可能误导基层执法者,对其执法行为产生束缚作用;

  三是可能误导不法之徒,以为可以钻这个规定的空子。

  “广州治安有其特殊性,这些年努力到现在,很不容易。”龙先生说。

最高检:5种情形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则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新规定三大关键词之争

  生活无着 偶然 轻微犯罪怎样来界定?

  律师:“生活无着”标准由执法人员把握

  何谓“生活无着”?如何界定?一位基层派出所警员透露,不少被抓进来的小偷都说自己生活无着。“他们的确是没固定地方住,成群结队,偷了就花,这样的情况又如何说。”

  多位本地律师则说,生活无着的标准,由执法人员把握。但本着人性化的精神,一些明显属于生活无着落、走投无路的人,应被视为符合“生活无着”。

  记者随机采访了5位市民。他们都表示,无论怎样“生活无着”,都不应犯罪。“在广州,可以找救助机构嘛。”

  警方:建犯罪资料库是判定“偶然”好办法

  “偶然”是指多少时间内多少次?如果一个流窜人员,今天到广州偷50块钱,明天去东莞偷个面包,如何进行有效打击呢?

  建立完善的资料库,应是准确判定的最好办法。

  今年2月,小贼旺某被越秀便衣民警在火车站广场抓获。当时,旺某盯上一名拿着大包小包的中年妇女,当他拉开事主旅行包时,却只偷到一瓶“雪碧”。而就在旺某得手时,一名便衣民警也将手铐铐上他的双手。越秀警方侦查获悉,旺某不是“偶然”作案,而是一名有前科的惯犯,便依法将旺某送劳动教养,期限1年。这可能是近年来广州市送劳动教养人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一人。

  据悉,广州警方近年借鉴国外警方的“零容忍”措施,对屡次作案的轻微犯罪分子加强取证,犯罪资料库日趋完善。指纹鉴定和“犯罪名单”的存在,使像旺某这类有“前科”的惯犯,即使是偷窃一瓶饮料,也会被送劳动教养。

  便衣警察:是否轻微犯罪看作案过程主观恶意

  “轻微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也是本规定的关键词语。但市民李宇产生了疑惑:盗窃等轻微犯罪,随时也可能演变为伤害甚至杀人等重大刑案。“轻微这种状态,也是可能产生变化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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