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出台的背景:
1、《解释》是国家对清理建设领域的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而提供的司法保障;
2、因建筑领域的专业法规,规定较为原则,且实践中出现对某些法律问题的具体适用认识不一。为统一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二、主要规定内容:
1、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解释》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况:
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是超越资质等级的;
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D、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E、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但《解释》也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种情况下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3、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只是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有最高额的限制。
4、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而致使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5、发包人依约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6、拖欠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而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7、“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以双方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8、建设工程被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律师:李张发 张维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