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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导读
出处 | 公司证券专业委员会 首席律师: 李成 雷鹏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附则。 
    一、此次发布的《企业破产法》相对于原有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规定更为系统明确。旧的《破产法》仅有六章43条规定,而新法达十二章136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所需的安排作了比较周全的考虑,规定了重整、和解、破产三种相互关联的方式,并力求协调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管理人等多方关系。 
    其次,在具体规定上,新法也更为细致规范,例如:对债权申报用了第六章十五个条文作出规定,明确了各种债权的申报方式;对各种表决机制作了细化规范;首次指明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见《破产法》第5条);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时,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申请中止以该机构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司法程序(见《破产法》第134条)。 
最后,为解决职工权益与担保债权的现实冲突,采取了“新老划段”的做法:在该法公布之日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担保债权优先(见《破产法》第132条)。 
   二、《企业破产法》具体在制度方面的创新和突破: 
   1、《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让10万国企彻底告别政策性破产照顾。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企业破产法》的通过,除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也将失去“特殊照顾”,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2、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个人任职要参加责任保险。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3、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假破产、真逃债”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法律规定,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不足清偿部分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6、《企业破产法》筑起中国金融安全“防火墙”。 
   《 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规定,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提出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7、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了决议并予以公布,其中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作出了规定。 
   8、《企业破产法》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 
   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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