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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 房地产 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律师 赵利东 杨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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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地产调控政策再度重拳出击。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一份通知使世人知晓,从今年2月1日起,国家将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这份通知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七种情况的房地产企业将被列入“清算”范围。 所谓土地增值税,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其增值额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税收。据了解,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这一税种,但由于此前对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可扣除项目)的确定方法一直没有规范,该税种一直以“预征”的形式存在。并且,作为地方税种,各地的征收标准并不统一,在多数地方的标准中,预征额通常只有房屋销售价格的1%。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事实上,这1%常常也被各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掉了。 如今《通知》的发布,不仅明确了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态度,而且明晰了清算的范围、清算办法以及扣除项目等各项细化内容,标志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代的来临。从“预征”、免征到“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迎来了命运中的一个重要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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