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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出处 | 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首席律师 杨 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条例》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 
    ⑴、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解读《条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①、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 
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2006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 
  ②、体现审慎性监管的原则 。 
  《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独立的法人机构。《条例》除了在业务范围方面加以鼓励之外,还结合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便利。  
  ③、完全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 。 
  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实际上是遵循着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④、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  
  既然在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体方面与中资银行取得一致,那么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也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达到中资银行同样的标准。 
  ⑵、《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三大亮点。 
  第一、履行入世承诺,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第二、个人可在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银行业将全面开放。 
    第三、外资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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