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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途有新规
出处 | 建筑专业委员会专业律师 张维斌
    备受兰州地产界关注的要将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问题,兰州市政府有了新规定。根据“兰政发(2006)21号”文件,已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对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将被要求按新价格重新公开出让。 
  依据该规定,对2004年8月31日以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经原市规划国土局同意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途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可以按国土资源部21号令和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函〔2005〕9号复函的内容,根据当前变更后用途的评估价与原用途的评估价差额来计算并补收土地出让金。对2004年8月31日以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的,按以下意见办理:首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用地交兰州市土地评估研究所对该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评估,评估出该土地目前熟地的市场价格后交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出让;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根据土地现状,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按改变后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公开出让,起始价根据评估确认的熟地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对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生地,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完成垃圾清理及场地平整,并对相关人员安置后,作为熟地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上述意见公开出让;对现状为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由土地评估研究所对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后,对土地熟地价格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作为评估价一并公开出让。 
  同时,兰州市政府规定,在规定的竞买期限内,凡符合条件的公司、团体或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原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参与竞买。公开出让未成交的,对现状为已完成拆迁平整,地上无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熟地和土地现状为未完成拆迁平整,地上仍有部分原建筑物、附着物或有未安置人员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地上建筑物拆迁完毕并完成垃圾清运及场地平整后,土地由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关于调整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的意见》中现金收购有偿出让用地的收购补偿标准进行现金收购;对现状为已有新建建筑物(含在建)或确需保留的建筑物的土地,对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进行收回,土地由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以上的补偿标准进行现金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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