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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2006年7月6日起开始实施。针对房地产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合同订立、履行和广告宣传等问题,本所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专业律师特作如下提醒: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通知》是国家为了宏观调控房地产销售市场,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消费者根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规定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加强: 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2、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将进行动态监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将会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将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将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并且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3、房地产广告发布条件及内容要求严格限定: A、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B、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C、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4、针对房地产展销活动加强管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展销许可管理,并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主要包括: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 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将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5、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工作: 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B、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C、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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