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房屋买卖纠纷。 《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规定了出卖人承担一倍赔偿责任的情形。 《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如果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受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释》规定,如果发生买房户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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