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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选择。 《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因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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