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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出处 |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2003.1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起施行)。该《解释》第11条第2款、第16条涉及到关于安全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该《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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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位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3.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第三项涉及到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及规范分包,防止非法用工的问题。 
    2004.1.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9条、第11条涉及到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及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将会受到影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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