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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讯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实行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有“执行风险”的意识。
尽管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按照法律程序工作,采取各种办法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不归,查无下落,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不能认为是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打的“法律白条”。
申请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执行立案申请时,立案庭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证,或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不归,查无下落,而导致案件存在的执行风险,这也是交易风险在执行中的继续。应当让申请执行人心中有数,案件经立案并移送至执行局后,执行人员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受理案件后,要依法及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证,或被执行人长期躲债不归,查无下落,而导致案件存在的执行风险,这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当事人当初选择交易对象的失误,责任不应当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对符合发放债权凭证条件的,在发放债权凭证时,亦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所应承担的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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