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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管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及必要的文件资料。
3、法院决定受理后,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措施:查询、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有权搜查。对抗拒、妨害执行者,有权决定司法拘留、罚款等,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的; (6)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抚恤金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6)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案件三个月)。 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以每期最后一日起算。
8、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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