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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以取代1996年部颁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试行办法》在几年来的实践中,发挥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强制参保力度不大,具体操作性不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受限,工伤认定条件模糊较难界定等。新颁《条例》在以上几方面均有针对性地变化,施行后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对原《试行办法》,新颁《条例》有如下几种变化: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内设医疗卫生专家库。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法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借调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提醒一下的是:新颁《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故此前仍应适用原《试行办法》处理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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