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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合同纠纷案
出处 | 建筑专业委员会首席律师 李张发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12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事业单位协商签订了《联建工程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投资,在被告提供的位于某区某院内的地块上建设两幢单元住宅楼;双方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基数分配,被告占规划建筑面积总数的45%,即:1129.79㎡,原告占规划建筑面积的55%,即:1380.85㎡,住宅楼分配后各自所得的房屋,双方均有出租、转让、出售的权利,相互不得干涉。《联建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入两栋住宅楼前期费用、工程款、水泥、钢材款等共计1328829.3元,并支出管理费用197564.37元,可上述项目是以被告名义申报的,项目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属被告划拨取得,所以上述项目相关手续都办在被告名下。后因被告不积极办理有关手续,致使上述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原告仍无法取得有关手续,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致使其销售工作不能开展,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联建协议书》是以解决被告单位职工用房为名,开发商品房的获利为实,上述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城镇土地出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和管理费用损失。 
    被告辩称: 
    原、被告之间的《联建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告向原告办理转让土地使用权手续的问题;被告并未改变所建工程项目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继续履行投资建房义务,并承担超期施工的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⑴双方同意终止履行《联建协议书》;⑵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前期费用、工程建安造价款、工程管理费共计1761463.55元;⑶原告将新建住宅楼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被告。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⑴原、被告之间的《联建协议书》是否有效;⑵建房占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⑶根据《联建协议书》所建房屋的性质。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联建协议书》以解决被告职工用房为名,实际上是为了达到开发商品房的目的,不符合我国《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有关城镇土地出让转让方面的法规规定,也不符合兰州市的地方法规,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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