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某人(乙方)签定《购房合同书》,约定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交清房屋价款后甲方交付房屋,但合同签定后,乙方并未交付价款,但乙方主张甲方将对其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甲方不承认该债权转让事实,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提出仲裁。 诉辩: 1, 甲方认为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双方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所以应该解除合同。 2, 乙方主张的债权转让事实不存在。 3, 乙方认为由于甲方并履行合同付款催告义务,所以不存在根本违约事实。 4, 乙方主张合同债权转让,但缺乏事实根据。 仲裁裁决: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本案不符合其相关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107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裁法》第53条的规定,制裁裁决如下:驳回甲方的申请,双方应该在三月内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律师意见: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未支付房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能否解除合同是本案的关键。仲裁庭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甲方未履行相关的义务,所以乙方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代理律师认为,仲裁机构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需要履行通知催告程序。司法解释仅是对部分违约的解释,而非根本违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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