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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的纠纷典型案例
出处 | 房地产(建筑)专业律师 郭晓芸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2001年9月份时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双方约定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C#楼工程3个单元的具体施工工作,并对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以及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双方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如期进行施工,但没有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工程竣工后由于双方对工程款如何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给付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导致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到了法院。 
诉辩: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1〉、其当时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时,由于是要在冬季施工,施工队伍不好找,迫于形势其才与对方签订了包干价高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其相应资质等级计取价费的《施工协议》;〈2〉、双方约定包干价的同时也约定了包干价包含的各子项内容,由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完成全部包干内容,故不应以约定的包干价来计算其已完成工作量的工程价款,而应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其相应的资质等级来核定其应收取的工程价款;〈3〉、因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工程承包的内容,并且由于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完成自己承包的工程量,直接导致了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损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予赔偿。 
    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施工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故应以协议约定的包干价标准来计算工程款,在此基础上只是对自己未完成部分的包干内容不再计价而已。 
律师评析: 
    此案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在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施工协议》完成包干工程量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应以什么标准来结算工程款?律师在接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后,经过对此案证据的全面审查,提出双方在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包干价,但同时也约定了包干价所包含的各项子内容,由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成全部包干内容,故应以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来计价。于是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工程造价机构对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其相应的资质等级核定涉诉工程的实际造价,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后经造价中心鉴定,鉴证造价远远低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额。 
案件结果: 
    由于鉴证造价远远低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额,此案最终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而结案。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05年1月1日后法院受理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将适用该《解释》,该《解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情况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阴阳”合同的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以后施工、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首先应考虑合同是否有效,其次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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