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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三个主义
出处 | 华律网
  所谓律师主义,也就律师职业指导原则。在转型期的中国,律师是一个新崛起的实力团体,是一个富有的知识分子群体。律师是一个商人,在市场经济中,以法律服务换取报酬;律师行有余力,则还或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传播法律;或是一个学者,发展法律;或者是一个政治理想家,参政议政。在未定型的中国,人治与法治错综交杂,是一个乱世出英雄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律师,实质地位是商人和法律技术工具,但显然,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作为掌握法律武器的律师,作为富有自在的律师,不会满足这个卑微的地位,而会进一步去追求属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即成为独立的法律人,大者治国、小者维权,也正是律师的这种不懈追求,促进了法治。窃以为,转型期的中国律师应该秉承三种主义:自由主义,实用主义,马基雅维利主义。 
  

  一、 自由主义 

  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者,自由和自律是律师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大特征。自由的内涵是“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律师只服从法律,除此不受任何约束。惟如此,律师才能履行律师的天职――“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因为自由,律师才会想尽主意,用尽方法,正是律师对法律的无所不用其极,而使得纸面上的法律活化为生活中的现实规范,让法律发挥正义,也让法律尴尬,而发展法律。 

  自由是权利,自律是义务,自律的核心是诚信。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相应的报酬,这种有偿服务的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律师必须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赢得信任,保障自由。 

  因为独立,使得律师显示力量。一个最有力量的人是一个独立的人。法治社会,独立的司法,需要独立人格的法律人。一旦不能独立,经济被控制或者思想被控制,则必然是一个附庸。一个人最有价值的就是人的思想,这是人与人之间最大的不同。思想来自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拒绝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除了在法庭上工作关系,与法官、检察官并无亲密私下交往。 

  自由的前提是财产独立,而律师要得到报酬,就须实行实用主义。 

  二、 实用主义 

  实用主义,简单地说“对我有用的,取之;对我不利的,弃之”这是律师执业的根本原则。律师办案时,见法律有利的,就说法律;见事实有利的,就说事实;见法律和事实都不利自己的,则就说伦理道德;总之,总有话说。因为,对任何一个问题“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从不同角度观察,会有不同结果,况且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社会的秩序是由法律、政治、宗教、伦理等系列构成的,律师必须从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公正永远是相对的。一场诉讼有如一场战争,正义者未必就是胜利者,战争的规律是力量的对比,讲究的是实力和战术。一个出色的实用主义律师,应该会熟练运用《孙子兵法》,“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案子“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法律,不过是人类之间和平的斗争,与战争相比,只是游戏规则不一样,而其中的斗智斗勇,其中的冷酷无情还是一样的。哈佛的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中说过:“没有人真正需要正义”,我补充一句,那就是“人们需要的除了利益,还是利益”。这就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不是上帝赐与的实现公正的利器,而是现实力量对比的表现。大者立法,是社会阶层力量的表现,某个阶层权势大,则立法偏向之;小者司法,是个人力量对比的体现,谁更有力量,正义就站在谁那边。 

  要实行实用主义,还需要马基雅维利主义。 

  三、 马基雅维利主义 

  马基雅维利主义的要点是“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是正确的”。政治行为独立于伦理道德,同样适用于律师,法律手段独立于道德伦理。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为委托人尽职服务,简单地说就是“收钱办事”,因此,除了犯罪以外,任何手段都是无可指责的。良心与一个出色的律师无关,一个讲道德的律师,往往是一个以牺牲委托人利益为代价的无能律师,当然以道德也是作为一种手段的除外。作为一个公民,律师有大众道德,作为一个律师,在执业的时候,应只有职业道德。 

  伟大的人物做事从不受传统道德良心的约束,也不会背负良心的罪责感。虽然,伦理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支柱之一,“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灭亡”,但听话的永远只能是庸才。一个出色律师,必须思路独特,非常人做非常事,非常事由非常人做,奇谋诡计,达到目的。律师做事的底线是法律,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律的底线上,就是律师使用一切手段的舞台。惟如此,才会不断胜诉。 

  人的一半是天使,另一半是魔鬼。魔鬼撒旦说,上帝是一个恶作剧者,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上帝,制造出人间幸福的同时,也制造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纠纷和灾难。上帝是虚伪的,而撒旦是真实的。撒旦的真实在于,显示了人性卑劣的一面,而上帝只是露出人性善良的一面。孟子说人性善,荀子说人性恶,其实,人性是善恶交杂的。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说过“人是有缺陷的,所以需要法律,人又是有长处的,所以能实现法律”。律师是为委托人服务的,对方当事人就是敌人,律师的职责是让一半人满意,因此律师是对一方而言是天使的代言人,而对另一方而言就是魔鬼代言人。----这就是律师的本质,律师让人既爱又恨却也让人无法离开。诚如柏拉图所云,律师是主人的奴仆,也是智慧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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