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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
出处 | 华律网
  198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所确定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那期间律师队伍的来源,是靠组织调配,身份来自国家干部或事业单位。1997年1月1日起我国颁布并施行的律师法第二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自此律师的性质由“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替代了“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内容。 


  社会上的每一种工作都脱离不开一定的风险,只是有的风险大些,有的风险小些。既然我们是做律师的,应该了解律师执业有哪些风险。若律师不能保护自己,就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每个律师的至理名言。现实生活中,作为自然人来讲,为社会提供服务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风险,作为执业律师有必要了解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说从北京到南京,从东部的沿海到西部的高原,律师被抓及律师被打,已是屡见不鲜的事情;律师被投诉、被诬陷、被伤害,以及律师被处罚、被吊证、被判刑等事件亦经常被露报端。 

  由于你的名字叫律师--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 。 

  律师的风险与律师的业务紧密相关,由于律师工作的广泛性,律师风险的来源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来自政府或政府机关,如农民或某些行业不满政府部门的收费及摊派,政府部门因参与经济事务的管理引发的诉讼,政府部门无论是胜诉或是败诉,都有可能给代理律师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若遇到当事人集体上访等问题,因案件代理办案的律师不是被这个部门谈话,就是被那个单位了解情况,若凭侥幸不被责难的话,也避免不了提心吊胆,身心疲惫。更糟糕的是律师的所在单位,有可能为此处于直接受制或间接制裁的境地。如某张律师曾因被涉嫌支持某单位上访被司法局停止职业半年的处分。又如某律师所被某政府领导签发了“立即停止某某律师事务所在某某地区的一切活动”的签发令。 

  二是来自公安机关或执法机关。如律师面对不服公安部门的治安行政处罚、不服工商、税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对案件的处理,在法庭上双方难免唇枪舌剑,无意中,庭后,或许会遭到有关机关针对律师的调查,再进行反调查,并且向司法局发出不利于律师的建议书。其不良辐射面甚至可波及到整个律师行业,如某工商部门拒绝向律师提供企业工商的档案调查;某税务部门将某律师所置于重点监督检查中,并作了相关处罚;某王律师、某刘律师被检察院以伪证罪科刑;某朱律师被法官直接使用刑具铐在法庭上;某刘律师被某法院以妨害执行公务罪关押,还有某律师竟被公安人员打得鼻青眼肿------ 

  在青岛地区震动最大的是发生在权威律师所的权威律师王某,因职务行为参与审查某法律顾问单位的购销合同,因合同未履行被检察机关以参入诈骗罪逮铺,关押了长达一年之后以律师渎职罪被判一缓二,几乎全体青岛律师为他喊冤,心力交瘁的王某几经申诉,最终予以平反,当历史还他一个清白的时候,另一种厄运却夺走了他的生命。 

  三是来自当事人,当事人包括对方当事人及自身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在一宗案件中,对方当事人、自己的当事人及其证人。律师为完成代理职责,吃尽千辛万苦,不知不觉中得罪了对方当事人,有的人把败诉的怒气转移到对方的代理律师,甚至直接加害律师,某吴律师开庭后被截住在途中遭受暴打,某周律师外出在宾馆中遭人加害;律师遭到相对方不满,似乎情有可原,目前为数不少的是来自自己的委托人,诸如收费问题,办案质量,虚假承诺,已是司法部门接受数量较大的投诉案件。 

  其次来自同仁,俗话说同行相挤,律师之间的互相倾轧、诋毁、中伤也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当事人投诉案件中,其中大量案件竟有律师在后边操纵。人们常说外行人看外表,内行人知技巧,行业内幕都是由行业人自爆的。 

  既然律师风险的来源如此众多,律师应怎样自我保护?律师能因风险而怯步不前吗?答案是否定的。提出问题和发现问题,是为解决问题和避免问题。在谨慎从业中将执业风险规避到零,这是我们的期望。目前,律师受其害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能否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甚至违法行为。律师不可能凭借个人的力量改变某些社会对你的不公,但律师有能力从纷杂的社会中找到自我保护的防范办法,不因自己工作方法的缺憾或过错,为自己带来不幸。其关键要领是律师必须全力打造自己。 

  一、以正义应对不则,才能无坚不摧。 

  律师首先要严于律己,才能做公道正派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追求,律师要通过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当好一名卫士,为此需要律师内化于心,外见于行,坚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一身正气,不畏权势,清正廉洁,不谋取非分之利,拒收不义之财,不进是非之地,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以次为立足点,站稳脚跟,立住威信;以正义应对不则,才能无坚不摧的。 


  二、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则无需耽心受罚。 

  律师要做遵纪守法的楷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每一位律师最为基本的要求。 

 遵纪守法,是指一定社会组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制度保证。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需要有纪律约束,社会越发展,越需要有纪律作为行为指南。律师行业为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通过各级司法管理部门下达了各种规章制度,如律师事务所应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律师惩戒规则》等,律师必须自觉按照这些规定约束自己,就是遵守执业纪律。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最终只能害人害己,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则无需耽心。 

  三、诚信关系到律师事业存亡。 

  真诚到永远是海尔著名广告语,已成为海尔的无形资产,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海尔有国内市场,走向国际。海尔的成功经验,值得律师深入思考。目前律师已被推向市场,同样要接受市场的考验,要接受诚信的评判。一个律师,若不讲诚信,便会被人唾骂,那么这个律师,自然失去了客户,没有客户,律师便不可能持续发展,为此必须以其诚信服务作支撑的。诚信就是律师的良好的口碑,他会给律师带来无尽的效益。为此律师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律师都应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一个律师,收了委托人的律师费后,怠于给委托人办事,一拖再拖,或者敷衍了事,或者草草应付,甚至丢失证据及不准时到庭,遗漏关键事实等,委托人肯定不会善罢甘休。 

  四、学识丰富才能赢得人们的敬佩。 

  古今中外,律师的知名度都是靠自己的学识、口才、应变能力及高超的技术而赢得的。知名度是社会认同、赞赏的体现,是影响力的基础。 

  律师知识结构,既要有一定深度的业务专长、又要有较宽的知识面。业务不专当不了好律师,知识面窄对当事人缺乏影响力。因而律师需要贯通各种行业的知识,使自己成为通才,这是律师影响力的源泉。应该说,博学多知与孤陋寡闻相比,前者更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其产生的影响也远远要大于后者。勤于学习、善于研究是律师不断补充社会新知识的途径。律师对股票、房地产、新刑法、国际贸易等专业培训,理当踊跃参加,争做一名有较高学识的人。博学之才来源于社会,只有扎根社会、服务于社会才能学有所用,从而才能体味到风险与成功的真正意义。 

  各位同仁,当事人蒙受冤屈时首先想到的是律师;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也是律师;当事人需要援助时往往也想到律师。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都可能成为律师的当事人。他们或许是某企业的厂长或某公司的老板;或许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犯或其它犯罪分子;也可能是一个分文没有的打工者或受到歧视或诋毁的老弱病残者。他们对律师的要求是不为权势所迫,也不为金钱所动,而是靠律师的职能作用让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因此,律师请拿起法律武器,仗义执言,在保护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千万别忘记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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