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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安装工程公司签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安装工程公司位于某处的住宅楼,同时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直接收取安装工程公司员工的集资房款,建筑工程公司应按期竣工并将房屋直接交付与安装工程公司的职工。由于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给安装工程公司职工A(本案被告)的房子面积比A与安装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约定的面积多出19平方米(安装工程公司员工疏忽登记所致),为此,建筑公司与安装公司一并向A提出主张,要求其补交购房款,但A对此置之不理,二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1,由于被告购买的房屋属于单位集资房,调整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不适用于该种法律关系,所以被告应补交相应的价款。
 2,由于安装公司对建筑公司合法转让了其对A的债权,所以本案原告适格。
 3,鉴于原告曾提出调换同楼同层同朝向的房屋,但遭被告拒绝,所以提出不当得利请求或调换房屋的请求。
 案件结果:鉴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原告、被告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愿意向原告支付不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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